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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改革破题向事业单位人员“开刀”

时间:2015-08-11来源:中国经营报作者/本网编辑:pwoood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标志着其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山东是国内第一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省份,这意味着山东率先破题。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此介绍,山东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万人,其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多地上述举动意味着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大盘子”。

  “动了”350万人的养老金

  据记者了解,山东此次改革首先明确了参保事业单位范围、参保人员等。实施办法介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实施办法介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对于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如此,实施办法也对编外人员的处理作出说明。记者注意到,山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没有纳入到此次改革范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显示,山东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6570万人,但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不在列。韩金峰坦言,后者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

  韩金峰向记者描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坦言,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化解“双轨制”矛盾

  前述业内人士直言,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全国性的一道难题。改还是不改?如何改?均备受各界热议。权威数据显示,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覆盖全国8.3亿人,但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多地都在制定各自的政策。2月15日,山东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5月15日,实施办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审核,7月14日,被正式批复同意。四川、上海、江苏等地紧跟其后,陆续公布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记者注意到,上述“地方版”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版”相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同时,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韩金峰称,山东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各地个人缴费标准不一

  房波公开解释,山东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他称:“结合山东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

  在全国多地改革中,个人缴费多少与缴费工资基数相关,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山东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江苏的个人缴费工资规定与山东类似,上海在其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四川则是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山东、江苏多地明确,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山东方面明确,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在多地公布的改革实施意见、实施办法中,山东做出了更为相近的内容。山东省实施办法介绍,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房波介绍,自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而对于全国其他地区陆续展开的上述改革,韩金峰坦言,从全国层面而言,国家后续政策需补充完善,同时面临政策衔接平衡难度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岗位级别设置复杂等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