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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家具事件”公益律师团解析

时间:2011-07-21来源:法制网作者/本网编辑:佚名

 

“达芬奇家具事件”再次将公众的视野聚集到了“假洋品牌”这一问题上,应该说,这次“假洋品牌”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从2002的“香武仕”音响,到“杰士邦”事件,到“欧典地板”,再到今天的“达芬奇”家具,这一波又一波的中国“假洋品牌”事件,暴露出了国人在消费思维和选择上有一定的误区,为了使公众正确理解“进口商品”和“原产地商品”的准确含义,避免消费误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团王建全律师对“进口商品”和“原产地商品”在法律上进行了解析。
王建全律师认为,普通大众对“进口商品”的理解就是货物在中国境外的某个国家生产制造,然后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大众理解的“进口商品”是传统意义上的含义,已经与现今时代和经济的发展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同时第29条又规定,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也就是说,设在中国境内的保税园区也可以成为大众心中的“某个国家”。在国内生产的货物运进该保税区,就等同于“出口”了,该货物再从保税区运出来进入国内市场,就等同于“进口”。这就是所谓的“一日游”,达芬奇家具的很多产品就是通过这种“一日游”的方式取得了“进口”身份。根据这一规定,我们知道,所谓“进口”不一定是国内的商家从某外国购买货物,即使是国内商家生产的产品,进一下保税区,再出来,这同样是“进口”,这种商品同样是“进口商品”。那种一见到“进口”字样,就以为代表着高端、奢侈、昂贵等字眼的消费者的想法是错误的。
王建全律师告诉记者,与“进口商品”相对应的一个法律用语是“原产地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它既包含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或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也包括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或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简而言之,“原产地商品”的意思是指某种商品是在该国生产制造或者实质性改变是在该国完成的。像媒体报道中达芬奇家具通过“一日游”或“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商品手续的行为,绝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原产地为中国境外的某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