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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委员:让慈善事业运行在法制轨道上

时间:2014-08-17来源:本站作者:admin

郑功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谢谢主持人,各位大家上午好,我的发言题目是《让慈善事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我们准备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我们国家的事业已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的主要依据有:
   第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拉大,提供了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我们现在是有力助人者和需要帮助者都在同时增长。
    第二个依据是全面深化改革带来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加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机遇,现在是国家国家、政府、社会需要发展慈善事业,这就意味着政治环境和政策条件将越来越有利于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是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多元化的舆论氛围,构成了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复杂社会生态,我觉得关注慈善是参与慈善的重要前提,高度关注值得肯定,但更需要转化为普遍参与,但是当前的多元化舆论氛围还尚未将公众的高度关注直接转化成公众的普遍参与。我看到近一两年来可能质疑多于肯定,围观多于参与,这样的社会生态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的慈善事业我觉得是双刃剑,用的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好,用的不好可能损害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是,慈善领域正在积蓄着自己独特的能量,为慈善事业迎来大发展提供了可能。如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包括股权、有价证券、专利技术、不动产捐赠和慈善信托、网络募捐等新型慈善形态与慈善方式不断涌现,这表明慈善领域的潜在能量惊人,但若引导不当和规制缺失,却可能影响自身发展并涉及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无论是经济社会条件、政治背景,还是舆论氛围与慈善领域的生态,均表明我国慈善事业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如果不能顺势作为,加速推进,就不仅会影响其自身发展,而且会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一个基本主张:必须将慈善事业纳入法治轨道
    1. 现代慈善事业的主体多元性、形态多样性、关系复杂性与资源配置的大规模性,决定了必须将慈善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传统的慈善活动基本上是一对一的款物接济,主要限于亲邻同乡等熟人圈子,形态单一,规模有限,完全可以立足于恻隐之心或者善爱之心,建立在乐于助人的道德基础之上;而今天的慈善事业虽然还是道德事业,但它更是社会分工日益发达所带来的必须按照一定规则运行的行业,它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个利益主体,存在着款物、股权、不动产等多种多样的捐赠形态和日益发达、千姿百态的慈善服务形态,在捐赠方、慈善组织、受托方、志愿者、受益方等之间构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所动员的资源亦以百亿、千亿甚至在将来达到万亿元计,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来规制,就可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并连带影响到正常的社会关系与经济秩序。
    2.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遭遇的困境主要是法制的困境,现阶段慈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几乎均与相关法制建设滞后有关。一方面,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有效制度供给缺失却是主要原因。例如,慈善组织不发达、不成熟,与慈善组织法律地位不明和内部治理欠缺必要的规制直接相关;慈善税制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促进作用,与现行税制规范欠缺及可操作性弱直接相关,也与遗产税、非慈善性赠与税等的缺失有关;股权、专利技术、不动产等捐赠渠道不畅,慈善信托设置不顺,亦与法制规范的缺失直接相关;慈善领域中存在的违规募捐、无序募捐、不尊重捐赠人意愿、损害受益人尊严等现象,以及各种假借慈善之名而行欺诈之实的不良行为,均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所至。而公众对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质疑,部分是基于慈善领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作为评价标准而导致的猜疑与不信任,还有的是无中生有的谣言与诽谤,最终损害的都是整个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因此,不改变法制滞后的现实,慈善事业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健康、持续发展。
    3.慈善事业应当跟上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并成为能够引领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力量。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取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基本追求。中央在强力推进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开始突出强调追求立法质量,中央政府的工作开始讲究于法有据,所有这些,均表明国家发展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和长期处于试验性改革状态,而是明确追求通过法律来规范各种关系,促使各种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慈善事业的牵涉面广、关注度高、影响面宽,其能否得到理性治理,不仅直接关乎着这一事业能否得到健康、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世态人心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慈善事业必须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将慈善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因为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慈善事业立法的程序,作为牵头单位的全国人大立司委正在深入调研、研讨和洮安起草的过程之中。我觉得有以下六个方面:
    1. 立法应当明确慈善事业的宗旨与原则,关键是要为宗旨的认定与原则的遵循提供相对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基于社会公益、帮助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促进共享与和谐,应当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宗旨,这一宗旨应当通过对慈善服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来清晰地展示出来。另一方面,立法必须确保慈善事业符合公益、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等原则,公益原则体现在非营利与为公共利益服务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服务上,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参与慈善事业的主体各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排斥强制摊派等行为,公开透明原则主要体现在有关慈善活动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就是要让公众能够参与监督,以确保慈善事业的行为规范并不偏离其宗旨。
    2. 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慈善事业是民间的事业,慈善组织应当是回归民间属性的非营利组织,立法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其自主运营慈善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再需要传统的主管部门。强调慈善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并不排斥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有效监管和有力的财税支持,因为没有政府的有效监管,慈善事业就可能走向失范,没有政府有力的支持,慈善事业则可能陷入自生自灭的困境。因此,法律在确保慈善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同时,还要确保政府能够实施有效监管并给予有力支持。
    3. 立法应当为募捐、捐赠、慈善服务的实施等具体慈善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让这些慈善活动的每一环节都有规可循。慈善事业的发展实践表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在募捐、捐赠、慈善项目或慈善服务实施环节容易出现失范现象,这些环节也是容易引起公众质疑的环节,慈善事业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这种回应就是为慈善募捐、捐赠与慈善服务制定清晰的行为规范,明确告诉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做法值得鼓励与支持,哪些做法将得到惩罚。如果确立的一般行为规范,则不仅慈善组织有了运行慈善活动的依据,而且也为公众评议慈善活动提供清晰的标准与依据。
    4. 立法应当为新型慈善形态或慈善方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要符合当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潮流,不设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比如,股权及有价证券捐赠、专利技术捐赠、房产等不动产捐赠及网络募捐等行为,是我国慈善领域中已经出现但又有别于传统慈善捐赠或募捐方式的新形态或新方式;再如慈善信托既是发达国家慈善领域中成熟的做法,更是可供我国先富起来的群体选择的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还有伴随着法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以往提供款物援助的慈善活动可能走向日益式微,而直接提供养老、哺幼、助残等社会福利服务的服务型慈善组织将大量涌现,它与基金会或现有慈善会所肩负的职责是不同的,需要的法律规范与法制环境也会有区别,等等。如果立法不能对这些新形态、新方式做出相应的规范,将严重地影响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5. 立法应当明确慈善事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关键是让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地落到实处,同时增加财政对慈善事业的直接扶持。在各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税制的优惠是至关重要的条件。在我国,已经有相应的针对慈善公益捐赠与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税制不够规范、实施中不够公平、程序不够便利的缺陷,慈善事业立法可能不对税制结构与税收减免率做出调整,但在税收减免公平性方面、服务便利性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应当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地做出相应的立法贡献。与此同时,我认为,政府财政以适当的方式投入慈善事业也是必要的,不能一谈到慈善组织得到政府财政拨款就认为不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财政拨款来扶助慈善事业发展是世界通行的惯例,我到过多个发达国家与我国的香港、台湾、澳门地区考察慈善机构特别是一些直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机构时,就发现其资金来源主要不是社会捐献而是政府财政拨款,因为慈善组织服务的领域与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是有相通性,它还是转换政府职能并充分利用社会机制来增进人民福利的基本途径。如果能够在税收减免效率提升和促进政府财政向慈善事业投入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为公共利益服务,无疑是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有益取向。因此,慈善事业立法应当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有相应规范。
    6. 立法应当明确确保慈善事业有序运行的机制与手段,关键是确保监管有效与法律责任明确。一方面,现代慈善事业只有在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才能避免其行为失范,并杜绝假慈善之名谋一己之私的现象,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范慈善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及社会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必须明确参与慈善活动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合法者享受政策优惠、为违法者得到惩罚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慈善事业法》能够解决上述关键性问题,就能够基本满足慈善事业实践及其发展对法律规制的需要,进而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扫除制度障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法律都只能是时代的产物,现阶段慈善事业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及其牵涉到的复杂利益关系,决定了我们还不能指望这部法律能够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所有问题,完美的立法只能伴随时代的发展进步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不断修订才能实现。然而,既然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慈善事业法的立法程序,我们就要以善心来立善法,以善法来求善业,早日让中国的慈善事业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真正以法治的手段来开启我们中国的慈善事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