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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慈善立法,应重在对慈善“放养”

时间:2015-11-04来源:齐鲁晚报作者/本网编辑:pwoood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短板在于,国家层面的慈善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民间慈善组织、个人风声水起,如何让国家层面的与民间组织相结合、相互补充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立法迫在眉睫。

  慈善立法是好事,如何将好事做好,如何匡扶善心,功夫却在法外。不能为了彻底杜绝诈捐、诈募事件发生,就刻意将善心“圈养”了起来,设立高标准的慈善组织申请门槛、缩小慈善募捐的平台和范围。如此一来,慈善募捐组织的纯净度得到了保障,但可能会导致很多爱心受拒于门外,这有违民众期盼慈善立法的初衷。

  良法善治,大爱无疆,慈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善心善终,让爱心真正能够传播到需要帮助的群体。慈善立法不能只是简单地为立法而立法,国家层面应该结合当下中国的慈善特点,重在提供法律服务,既要充分考虑到爱心的特殊性,让真正从事慈善的组织、个人获得法律保障,又要让那些伪慈善得到应有惩罚。

  所以,慈善法应该多从鼓励民间慈善力量、提供更广泛的平台、保障善款善用、降低慈善门槛的角度去考虑,少一些行政干扰、区域框定。(摘自《红网》,作者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