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临时救助功能
“救急难”是对“遭受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一种救助和帮扶工作机制。目前,北京市已建立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分类救助制度。但《意见》要求,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意见》要求,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及时性救助。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当公民遇到急难情形时,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急难事项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首问负责制”工作制度,在县级民政部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同时利用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未解决急难对接慈善
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急需临时安置或食宿物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基本食宿或物品,给予临时性、过渡性救助;外省市户籍的要协助与其户籍地政府联系,协助返乡。
现有的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与社会慈善组织联系对接,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对于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以及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民政部门要及时上报情况,并视情况提交区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
《意见》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和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