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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熟人不算见义勇为多荒唐

时间:2012-04-30来源:天涯论坛作者/本网编辑:admin
4月27日晚,北京市西城区一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四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王先生多次向办案民警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但民警认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据了解,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属于同一个QQ群的网友。(4月29日《新京报》)

  同样的一个行为,如果对象不同,即救助陌生人与救助熟人,则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前者属于见义勇为、后者不属于见义勇为,此真乃荒唐的逻辑!通过查询百度百科得知,“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可见,见义勇为对被救助的对象并未提出熟人与非熟人的要求。

  其实,如果从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上分析的话,或许更显得清晰:(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除负有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人以外的自然人,如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便不能成立见义勇为,因这是其法定义务;(2)见义勇为的客体是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说除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外,不管是保护熟人还是陌生人,都成立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王先生不顾个人安危、身中四刀,完全属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可见,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其实,见义勇为的价值所在就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及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一旦被定义为只能对陌生人时,其价值所在便失去了意义。刑法上有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便构成犯罪既遂。与此类似,见义勇为所要鼓励的是勇于帮助他人的行为和精神,这个问题相关认定单位必须搞清楚。 

  依照民警的认识,救助熟人不算见义勇为。那么,故意伤害熟人是不是也不算违法犯罪?偷窃熟人的物品是否也不是违法?如此荒唐的逻辑显然不能成立。其实,一方面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另一方面公权力机关有的人人对于见义勇为的特征尚不能正确把握,大大拔高见义勇为的标准,丝毫无助于发扬助人为乐的崇高精神,更使得本想见义勇为者畏手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