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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尚需敞开“环保”立案大门

时间:2014-09-02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本网编辑:冯永峰
  2012年底,施行了30年的“环保法”,据说要开始修订。现在又有消息传来,“环保法”将在最近继续展开讨论。于是在最高检和最高法“两最高”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颁布的时候,大家不禁想问,环保法是不是有可能比“两最高”的司法解释还要严格?

  就此问题,曾有幸请教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先生。他颇为得意地说,过去30年,在所有的法律中,环保方面的法律是修订、出台、施行得最多的。他相信这些法律对保护中国的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人于是问他,既然有这么多的法律,为什么中国的环境仍旧一天天泥石流般地下泄式恶化?王灿发教授的回应是说,如果没这些法律作为防护墙,中国的环境恶化将更剧烈。如果说中国的环境已经崩溃,那么,没有这些法律的拦阻,中国的环境将崩溃上好几倍。

  我于是也去研究了一下中国的法律,或者说,能够被用到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我发现,确实有两个很有意思的例子。一是《刑法》里,一直就存在着一条“污染环境罪”,只是细心的法律学者发现,过去多年,一直没有法院启用、调用、动用、适用过这条法律。也就是说,法是立在那多年了,但没有一个人被法院判决他犯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我在《侵权责任法》里,找到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法条。这个“法条”的规定能够出台,据说是医患冲突过多过剧烈导致,起因是立法者相信,对于患者这样的弱者来说,要想证明自己受到伤害,比让“医生”证明他没伤害患者,更为艰难。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法律权益,法庭就可以要求“施害者”证明自己没有伤害受害者。

  按照我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环境保护的案件,一是原因不易辨析,哪怕是一家冶铅厂边的儿童,血铅超标,那也不易证明他身体里的铅就来自于这家冶铅厂。何况,有太多的污染,是耦合型的,一个人得了癌症或者疑难杂症,无法推断是哪一家污染企业或者哪一个污染型政府导致。二是公益性强,政府或者企业破坏了环境,环境自己无法出来对抗和博弈,于是就需要另外一些人去替它代言;这样的公益性,就得强迫污染企业自证其“没伤害”环境。当然,污染企业是没法证明自己“没伤害环境”的,于是,法庭就有必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污染企业在强大的公益力量面前,认同法律的制裁。

  但我也惊奇地发现,无论中国有什么样的环保法律,中国的各级法院,几乎都默契地遵守一个“不立案定律”:不管什么案件,法院都坚决不予立案。因此,无论中国的环保法,未来是修订得更加严厉,还是更加宽松,如果没有各地法院的立案大门敞开,张开臂膀欢迎各污染受害者、环保志愿者、环境公益诉讼者到法庭来立案来起诉,那么,中国的环保法律再多,中国的法院再多,中国的法官再多,也挡不住中国环境的持续恶化。

  当然,在法院愿意接受立案申请,公众就需要大量地卷入“身边的环境案件”,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政府、企业在污染当地的环境,你就要勇敢地举报、调查、揭露、起诉———尤其是所有可能的法律去起诉,这样公众参与才会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

  (作者系光明日报资深环保记者,“自然大学”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