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法层面
1、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受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形成的婚姻纳入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人身自由长期被剥夺拐卖形成的婚姻本非基于被害女性意愿形成,不应再将一年以内提起诉讼的程序性要求施加在被害者身上,更不应通过一般的“夫妻感情破裂”路径判断是否应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其自始无效的违法性质,从本根上破除拐卖婚姻是“家务事”的概念。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相应司法解释,明确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对是否存在拐卖情节尽到调查义务,打开被害妇女在司法层面的救济通道。人民法院在受理涉拐卖离婚纠纷后应先查明案涉婚姻效力,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保障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3、在立法和司法的基础上,建议健全对被拐卖妇女的后续救助长效机制。由于被拐卖妇女长期处于无法经济独立、被限制人身自由、精神和生理饱受摧残的状态,即使挣脱牢笼也难以马上回归正常生活,建议各地政府、交通、医疗、人社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为被拐妇女提供返乡、治疗、就业救济,帮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二、在刑法层面
1、建议整体加重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统一提高拐卖、收买罪的起刑至7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建议修正刑法中收买、拐卖量刑不一致的错误,以“买卖同罪”为立法原则。收买和拐卖本质上是互为条件、形成闭环的共同犯罪,侵害对象相当、社会危害性相当,量刑也应该相当。
2、除在立法层面加重量刑外,建议考虑此类犯罪定罪面临的特殊困难,严格适用数罪并罚条款,只要客观上满足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的构成要件即依法定罪、数罪并罚,而不能以本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所谓“婚姻关系”作挡箭牌对其遮挡下的犯罪行为从宽认定。
3、建议彻底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同犯罪,防治放纵犯罪。对于多人参与、协商共同实施的,建议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合理分配刑事责任,而不是只追究主犯。共同犯罪人又对被收买妇女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建议同样依法数罪并罚。对于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帮助的帮助犯,建议以收买罪的共犯论处。
4、建议将“强迫生育”增加为法定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现实中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主要目的就是传宗接代,被拐卖妇女被强奸导致怀孕后,通常因一直处于收买方的控制之下而只能被迫将孩子生下来,且往往不止一次,这对被害人的身心摧残极其严重,且会持续影响其一生。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都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形,那么对于情形更恶劣、危害性更大的“强奸妇女并强迫其生育”更应作为加重情形单独列出。依据刑法,强奸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大力遏制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主席、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