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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捕不代表无罪

时间:2015-04-21来源:南京晨报作者/本网编辑:pwoood
  前天,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这一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公开表示反对,并指出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陈士渠微博中的“司法解释”

  刑法专家:今年元旦刚实施的两高两部“司法意见”

  “关于南京虐童案,两高两部有个司法文件,准确来说,它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昨日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虐童案发生后,作为刑法学专家,他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孙教授认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中讲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明确:“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该意见第二条“报告和处置”中第9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4条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昨天记者也和陈主任联系上了,想请他谈谈自己的“反对”理由,说明来意后他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不批捕符合司法意见精神?

  刑法专家:没有违背司法意见

  “南京检方不批捕决定,看不出与两高两部司法文件有什么违背的地方。”孙国祥认为,该司法意见内容中没有对监护人虐童行为是否批捕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因此,南京浦口检方的不批捕决定,并没有违背此司法意见。孙教授认为,陈士渠主任作为刑法专家,对南京虐童案关注,是值得肯定的。但他对司法意见的精神,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南京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与未成年人保护部负责人朱敏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具体侵害行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行为。该意见没有对办案机关批捕行为作出规定,看不出南京检方的不批捕决定,有违背意见内容。

  检察院不批捕,不代表无罪刑法专家:养母依然是犯罪嫌疑人

  南京检方对李征琴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不少网友表示失望,认为不批捕李征琴,是对虐童犯罪的纵容,对今后家长、学校虐待孩子,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对此,我国刑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认为,这是对我国刑法惩治的错误理解。

  “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临时强制措施。不批捕,不代表养母无罪。目前,她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孙国祥教授表示,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主要针对那些不逮捕可能妨碍侦查、再次犯罪的人。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虐童案养母的决定,并不代表她是无罪的。相反,涉案养母依然是犯罪嫌疑人。不逮捕,也不代表检察机关对她不起诉。

  陈士渠又提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依据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指导意见》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昨天晚上6点多钟,陈士渠又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长微博,内容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指导意见》全文,这也印证了之前记者的猜测。在贴出这段长文时,他还特意指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记者也注意到,他特意指出的这部分是指该意见的第17条。不过问题又来了。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称,根据之前的决定,小孩养母已经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立案,后面可能面临被提起公诉。警方之所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肯定也是根据案情来定的。另外,故意伤害罪是一个比较重的罪名,嫌疑人至少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罪跟它比起来则轻多了,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多也就可判7年有期徒刑。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暂无回应

  那么,对于陈士渠在微博上的不同意见,检方是怎么考虑的?昨天下午,记者也就上述意见询问了南京检方,检方表示暂无回应。记者 冒群 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