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因为没有主体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徐安认为,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而又难以得到及时司法救济时,理应代表国家开展公益诉讼。
“明确公益诉讼相关程序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徐安介绍,对于检察机关是否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历来争议较大,但在江苏已有先例。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2015年检察机关将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法律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起诉的前置条件。比如,检察机关经采取义务告知、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方式督促相关主体履行职责或行使起诉权,但相关主体仍不履行职责或行使起诉权,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得不到救济的,法律应授权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