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组织|品牌|项目|人物|扶助|捐助|评论|专题|教育|乡村|环保|旅游|志愿者|招聘|微博|调查|导航|广告
biao灾难报道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益新闻 > 灾难报道

香港:赈灾基金行政费不能超5%

时间:2014-12-09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本网编辑:timba
  南都讯 记者康殷 港府昨日公布2013-2014年赈灾基金报告,去年共拨款1.7亿元(港元,下同)境外赈灾。其中2013年4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里氏七级地震,赈灾基金拨款1亿元,捐助四川省政府在当地进行救灾工作。基金成立至今,批出的拨款约有77.93%(13.2795亿元)是用于内地的赈灾计划,17.16%(2.9238亿元)用于亚洲其他地区的赈灾计划。

  由于赈灾基金由政府公帑设立,所以每笔赈灾拨款如超出800万元,便须取得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同意。审计署每年会就基金的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账目会提交立法会审核。

  监督救灾资金去向和作用,港府有着严格要求。如果获赈灾基金资助的是救援机构,该机构需要为赈灾计划订定时间表,包括预计开始及完成计划的日期,并在有关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委员会汇报计划的进度。

  而为确保救援机构以公平和公开的方式运用拨款采购救援物资,救援机构于每次采购程序中,必须取得最少3个报价记录;在赈灾计划结束后6个月内,救援机构须就拨款用途提交评估报告及经审核的账目。评估报告应就有关计划的受惠人数和紧急救援所需时间作出全面检讨。同时,赈灾基金规定最多只能动用拨款的5%支付间接费用或其他行政开支。其余拨款应全数用于赈灾服务及工作。

  如果接受基金支援的是境外政府,收款机关须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