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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费者协会应定性为公益组织

时间:2013-06-18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本网编辑: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地将消费者协会定性为公益组织,并对其给予人员和经费上的支持。

  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消协性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是什么?是民间社团组织,还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草案对此未予明确规定。”陈光国委员说,如果是民间社团,那么它的职能应该由章程规定,并且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是公共事务管理团体,它的职能应该是法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草案规定消费者协会有8项法定职能,意味着其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组织的特征,但是对这个特征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性规定。

  陈光国认为,由于定性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矛盾,有的地方对消费者协会是作为政府团体来对待的,有编制、有经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的地方是作为民间社团来对待的,但是这个民间社团又很奇怪,没有会员,它的服务对象是全体消费者,而不像一般的社团组织那样是为特定会员服务的,而且消费者协会多半没有章程,不能向社员收取会费,也不能得到社会捐助,经费比较匮乏,很多活动开展不起来。在很多地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有关活动,是工商部门而不是消费者协会发挥主导作用。第二个矛盾,有的消协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第三个矛盾,名称不统一,有的叫“消费者协会”,有的为了突出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把名称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会前在地方调研时,消协非常强烈地反映,消协的社会团体地位已经不符合其承担的责任。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有问题都去找消协。以青海省消协为例,它是挂靠在工商部门的一个副处级单位,有9个编制,现在只有6个人。全省从事消协工作的有75人,只有省级消协有编制,州和县消协没有一个编制,而且一半是由工商部门的人兼职。

  “他们承担的责任与地位不相符,应把消协由社会团体升格为群众组织,这样权责比较相符。”程苏说。

  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据陈光国了解,全国大概有10个省、市、自治区消协的名称已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中国的香港、澳门等地,由于民间消费者组织发育不够成熟,仅仅依靠它们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将消费者组织作为特殊的组织给予立法保证和政府经费支持。日本的消费者组织叫做国民生活中心,定性为独立的行政法人。韩国的消费者组织叫做消费者保护院,定性为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特殊公益法人。香港叫消费者委员会,定性为法定团体。澳门也叫消费者委员会,定性为公法人,都有政府拨款的支持。

  “从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情况看,民间消费者组织发育程度远不及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我们更应该突出消费者组织的公共性、公益性。”因此,陈光国建议,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赋予消协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这个支持是精神层面的支持,还是经费方面的支持?”程苏说,消协要开展工作,经费是非常关键的。建议把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进一步完善草案的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予以支持,并将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协会是比较特殊的团体。”周天鸿委员说,其会员是全体消费者,但是草案没有提到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

  陈光国建议,将消协定性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国家依照本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这样消协的公益性就彰显出来了,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消协就应该给予人员、经费上的支持。”陈光国强调。

  刘政奎委员也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经费等必要支持。

  “没有资金的保障,消协很难发挥作用。”刘政奎说。

  袁驷委员建议 增加对消费者组织监管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驷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增加对消费者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袁驷说,草案赋予消协很多职能,但谁来监督消费者协会?整个草案中没有对消费者协会监督、管理的内容。建议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并在草案中作出规定。

  任茂东委员提出 明确消协乱作为不作为罚则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增加对消费者组织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处罚的规定。

  “草案规定了对消费者组织的禁止性行为,但并没有规定对消费者组织这些行为的制裁处罚手段。”任茂东说,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组织如果从事了草案规定的“不得”的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力就有义务,不能只有权力没有义务。从草案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明智地预见到了消费者组织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当行为,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却没有就此进一步作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缺憾。

  王明雯委员认为 消协中不应当有经营者代表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和消费者代表组成。

  王明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都没有对消费者组织的组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消费者组织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近年来,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舆论的质疑。消费者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只会妨碍消费者组织履行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使命。

  相关链接

  消费者协会经费来源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50多人,除15个事业编制人员由国家财政全额给付工资等经费外,其他人员的工资等需自筹费用解决。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不一:一是靠财政预算拨款;二是靠工商部门提供经费支持;三是既有财政拨款也有工商部门经费支持;四是个别消费者协会既无财政拨款也无工商部门经费,靠社会赞助和争取项目经费等方式自筹费用解决人员工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