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12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12日正式公布。
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不甩掉债务这个包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现公益性。
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进行。
在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统筹安排化债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按照工作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