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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消 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1-06-23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本网编辑: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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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地震、洪水等大灾大难,还是一些公益的慈善活动日,人们总是会以捐赠的形式表达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不过,作为捐赠人,也不能盲目参与捐赠,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有所知晓。

 

  捐赠人的权利

 

  捐与不捐、捐多少、捐给谁,捐赠人有选择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决定捐赠或不捐赠以及捐赠什么、捐赠多少的权利,有选择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款的用途、去向捐款人有决定权、知情权。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财产,实现公益目的,是受赠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捐赠人对赠与物的使用享有知悉权。知悉权主要包括:捐赠人可对受赠人进行查询;查询监督的对象是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如实答复。

 

  捐赠人有接受表彰的权利。

 

  国家鼓励捐赠、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一,国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第二,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捐赠人有接受表彰的权利。

 

  捐赠人有留名纪念的权利。

 

  捐赠实践中,不少捐赠人希望在自己捐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上留名,以示其支持公益事业的善良心愿。法律对这一心愿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允许捐赠人在工程项目上留名纪念。

 

  捐赠人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为此,国家对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给予必要的优惠,其中最主要的优惠是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的义务

 

  捐赠人应依法捐赠。

 

  捐赠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而为。"捐赠无所有权的财产"、"捐赠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违禁品、控制使用的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以捐赠为个人和本单位沽名钓誉"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法律的。

 

  捐赠应当是无偿的,捐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作广告、搞促销从事经营活动。

 

  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须向捐赠人偿付相应的代价。捐赠不是商业赞助行为。企业借"捐赠"为自己的产品或企业形象做广告,扩大自己的影响。这种赞助并不是无偿的,不属于捐赠的范围。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合法。

 

  捐赠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必须是捐赠人对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所谓处分权,即是指所有人对财产享有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捐赠人应当履行承诺,不得随意撤消赠与协议。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一旦承诺就必须履行的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给付。捐赠人不得随意撤消赠与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