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组织|品牌|项目|人物|扶助|捐助|评论|专题|教育|乡村|环保|旅游|志愿者|招聘|微博|调查|导航|广告
biao社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益新闻 > 社会新闻

陕西出台利民新政 低收入群体可获价格补贴

时间:2011-05-18来源:公益时报网作者/本网编辑:匿名

        拒绝、妨碍和干扰价格执法活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含有上述强制性规范的《陕西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价格变动应如实明码标价

 

  市场价格的涨跌,是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该草案经5月9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服务与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金额标注清晰统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格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明码标价,并保存价格变动前的记录和核定价格的相关资料。

 

  可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补贴

 

  草案禁止经营者出现操纵价格、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和压价、非法牟利等行为。

 

  草案规定,制定、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可以采取价格优惠、价格补贴等形式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个人罚款超五千元 有权听证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妨碍和干扰价格执法活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