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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 保障新政昨起执行

时间:2011-05-15来源:公益时报作者/本网编辑:王肖芳

 

●确定了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保障体系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
53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全省各地于当日开始执行《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的具有制度安排性的孤儿保障制度。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适当予以补助。
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确保孤儿学有所教
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资助。
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
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逐步引导帮助走向社会其他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及时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保障孤儿住房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在资金补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
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残疾孤儿应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