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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代公益和电子团员证破解“战略课题”

时间:2015-02-09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本网编辑:pwoood
  2014年,中国大额个人捐赠的前100名入榜者,捐赠总额达304.16亿元,与2013年度同比增长107%。但投向境外机构的捐赠数则超过242亿元,占了捐赠总额80%。 “大额捐赠资金八成流向境外慈善机构”这样的数据出现,估计会令人很多国人感到五味杂陈,但事实上,这样的捐赠流向与当前中国的公益慈善状况尤其是制度滞后有着密切的关联。

  近些年来,随着官办慈善机构的形象和信任度江河日下,国人对其失望在捐赠数据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且客观地说,中国的公益组织近十年来虽然蓬勃发展,但其专业化与组织化等还是有待于提升。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些捐赠人不选择向境内机构捐赠而将视角转向境外慈善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这几年来,公益信托、公益创投、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等新型公益理念和运作模式从国外进入中国,也得到了中国公益界的热烈响应。但这些新东西在中国也都纷纷遭遇到了或难以施展或水土不服或异化变味等各种问题,由此也限制了中国公益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以公益信托为例。根据国际经验,开展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式分为公益信托与基金会两种,但在我国一直以来,慈善事业中的绝大多数捐赠都是通过基金会来完成。作为国际上慈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信托”,在中国现在连起步阶段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处于概念状态,鲜为公众所知。尽管早在2001年10月,公益信托即已经具备法律框架,在当时颁布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占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法律文本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实践操作中面临着诸多的制度障碍,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千分之一。

  从比尔·盖茨、洛克菲勒家族,到中国的牛根生、马蔚华、马云,公益信托成为越来越多商界大佬们选择慈善的模式,也可见公益信托有着怎样巨大的市场需求。但在税制与法规上,与美国、日本等公益信托拥有重要的避税功能不同,我国公益信托并没有激励措施,将捐赠视为出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上缴税费,甚至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影响了捐助人的热情。因此,对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后,随着股价的增长,善款税额的差距更大。对于马云和蔡崇信来说,此次向新加坡的慈善机构捐赠,是为未来设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做打算,但在国内由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难以操作,且股权不能作为信托资产,因此转移到境外操作。

  当然,政府也意识到了这方面的不足,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而在政策措施制定上,就必须在税收与《信托法》等方面都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以促进公益信托在中国的长远发展。

  最后从更高层面看,国内目前略显单一的基金会渠道捐赠模式以及滞后的管理制度,显然是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公益慈善需求的。因此,只有先更新政府主导公益的陈旧理念,然后在制度构建上,鼓励多元化的公益创新模式,以有针对性地适应不同群体的公益慈善需求,形成一个可供自由选择的多样化公益市场,才能激励国人的公益慈善之心,促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